建筑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2018-12-05 23:50 来源:西电川能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C(相当于供水温度90°C、回水温度70°C);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C。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二)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1)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2)管道温度大于100°C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管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C时,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送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导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采用不燃材料
1)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其他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3)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车库内需要采暖时,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I、II、III)类汽车库、(I、II)类修车库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3)IV类汽车库和III、IV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对于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并要求用有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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